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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财税〔2019〕25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财税〔20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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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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