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6-02
生效日期: 2015-06-02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文全文及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中“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的内容修改为“税务局”“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2、已被修订,具体可查看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自2025年4月27日起实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经商财政部、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连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