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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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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 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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