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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5〕5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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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继续减征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本通知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5月24日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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