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4-30
生效日期: 2024-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相关规定,现将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天津市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取用地下水的(不含城镇公共供水),地下水严重短缺和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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