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4-27
生效日期: 2025-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以下简称《经办工作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做好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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