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08
生效日期: 2024-1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5〕4号),本文第12款在北京的实施情况调整为“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禁止外商投资领域)、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第17款调整为“探索对干细胞与基因领域医药研发企业外籍及港澳台从业人员的股权激励方式。”,自2025年1月8日起实施。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4年9月6日附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pdf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说 明一、《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