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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2024〕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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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前款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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