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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长住金管规字〔2024〕3号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长住金管规字〔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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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为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研究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一、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在拟购房所在地有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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