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4-03
生效日期: 2024-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食糖商品范围本公告所述食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1701项下的商品。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管理措施(一)食糖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仍执行保税政策。(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食糖在区内加工后的成品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和保税维修的企业之间保税流转,内销时按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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