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食糖商品范围本公告所述食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1701项下的商品。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管理措施(一)食糖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仍执行保税政策。(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食糖在区内加工后的成品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和保税维修的企业之间保税流转,内销时按本公告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