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2-28
生效日期: 2024-02-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做好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号)要求,现就我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以下简称“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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