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9-01
生效日期: 2010-10-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中关于“惠州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的规定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公告如下:惠州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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