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1-13
生效日期: 2019-11-1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行使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贵州省税务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予以修订。现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省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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