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7-11
生效日期: 2023-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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