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5-31
生效日期: 2023-07-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一条第二项废止,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除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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