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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21修订)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2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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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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