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12-08
生效日期: 2023-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4月3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决定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中的“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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