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12-31
生效日期: 2022-0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持续优化、逐步统一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裁量尺度,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2021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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