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5-24
生效日期: 2022-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全区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税务执法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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