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2-20
生效日期: 2014-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二、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