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12-31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云南省税务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修订了《云南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