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5-22
生效日期: 2019-07-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本文附件2《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的规定废止,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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