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0-31
生效日期: 2019-10-3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本文到期后继续执行,自2023年11月27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22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5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5月2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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