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4-19
生效日期: 2018-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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