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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10:37:53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以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均是自然人。在投资年末,合伙企业受到股份公司的股权分红,请问自然人合伙人是按照股权分红缴纳个税还是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若合伙人之间互相转让股权,对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按照财产转让中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生产经营所得?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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