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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13:40:44
香港A公司100%控股BCDEF五个香港子公司,这五个子公司各控股境内G公司20%的股权,合计是100%。现C公司欲将所持境内G公司2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是否会因香港关联关系被认为是一个整体而达到间接参与超过25%,要求必须在大陆交税。 根据中港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如果香港公司转让前12个月,未直接间接参与境内公司25%的股权,且境内子公司价值与房产无关,可以不在大陆交税。 所以哪种关联关系需要合并计算股权?有无法规?上述列情况C公司及其他香港子公司转让是否应独立计算,不需在境内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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