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用户 已回复
2021-02-01 15:50:4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缴销。请问:“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是否包括除本公告所列明的普通发票之外的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
阅读 106
点赞 0

登录 后查看回复

用户评分
0
0人评分
5星:
4星:
3星:
2星:
1星: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尊敬的用户
您现在使用的是税智星财税咨询服务个人
版,推荐您升级为会员,享受更多权益
马上升级
关闭
尊敬的用户
欢迎使用在线问税,19.90元即可提问
一次问题,并提供专业解答
立即购买
关闭
提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