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姐姐&桃子妹妹 已回复
2025-05-16 18:44:47
我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已拥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件第(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规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享受免税。 我单位收到的政府类补助中,包含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补助(通常称为稳岗补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及税费减免、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根据鲁民〔2021〕21 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准化参编补贴(参加行业标准编制,排名前三可获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补贴)。 以上补贴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减?政策依据是什么?此部分收入对应的未来成本费用列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如何区分财政拨款和政府补助,依据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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