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政策发布背景

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0次会议审议通过,将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金额调整为130万元。2024年7月4日,郑州市政府发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24〕10号),开始销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期还推出了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工作。为更好的支持缴存职工购房安居,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拟开展住房公积金存量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为及时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郑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关决策,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贷款需求,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 )。

二、政策内容解读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金额。按照本通知规定,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30万元;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对应最高额度上浮20%。本通知发布后,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上述规定审批贷款金额。

(二)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根据本通知规定,购买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为15%,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关于存量房贷款及组合贷款价格评估。为防范贷款风险,本通知发布后,办理存量房贷款和“商转公贷款”时,将参照我市房屋历史成交数据,对涉及房屋实行价格评估。存量房贷款期限可按照贷款年限加房屋建成年限不超过50年,且最长不超过30年的原则确定。公积金中心将适时发布存量房组合贷款业务的有关通知,对新交易的存量房开展组合贷款业务,公布参与合作的商业银行。

(四)关于灵活就业贷款职工缴存。为方便灵活就业职工办理贷款后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于贷后办理缴存账户转移、签订冲还贷协议等业务,通过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实现既可归还贷款本息又可继续缴存。

(五)服务好“以旧换新”购房家庭贷款。采用“以旧换新”方式购买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绿色通道”享受即时受理服务,不需要再预约办理。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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