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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中税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11-03

提问:

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劳务公司派遣过来一些人员工作。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为:管理费和劳务人员工资,劳务公司分别开具管理费和劳务工资发票。请问,劳务人员的工资,是否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范畴? 依据工资来计算的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如(福利费、教育经费等),是否也包含派遣人员的工资,来计算扣除限额? 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司员工人数,是否也包含劳务派遣人数?

专家回复:

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个人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也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础;支付给劳务公司的,由劳务公司支付员工人个的费用,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在接受服务公司作为劳务费用列支。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司员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因此,你公司通过劳务公司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公司不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也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础。你公司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司员工人数,也不能包含劳务派遣人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财税[2015]7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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