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11-29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了通知,那么我们应该注意哪几点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76号通知的内容非常简单,只有一句话,但要强调几点,避免混淆。
1、关于纳税人身份
76号通知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延续执行文件。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适用的纳税人身份:这个文件只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76号通知的范围内,都可以按照76号通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如果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月销售额在76号通知的范围内,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
2、关于月销售额
月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不仅仅包括已开票销售额,而是包括了开具的、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应按规定预交增值税税款。
3、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有影响吗?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早就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随着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这里的营业税规定自动失效,但是增值税规定一直延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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