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何博士说税 作者:何广涛 发布时间:2017-11-29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七条的规定,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2)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3)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3、只有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才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以603编码开票。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随意开「不征税」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4、对于情形(1),有关企业在开603发票时,应当确保对应的营业税已经申报,且当时未开营业税发票。纳税人应保存好营业税完税凭证,理清营业税完税凭证与营业税发票台账的对应关系,留存备查。
5、对于情形(2),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以及应税服务中止的,可根据应冲减的营业额,选择603编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去原缴纳营业税的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对于开票有误,不涉及金额的,可直接开具603编码的蓝字发票,涉及金额的,比照销售退回或折让处理方式。
6、情形(3)属于欠交营业税在营改增后接受税务检查,并补缴营业税税款,购买方索取发票时,可开具603编码的蓝字发票。
7、从实际情况看,603编码开票的截止日期仍有延长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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