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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被现场消费 迷惑了增值税的双眼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作者:骏哥 发布时间:2017-11-24

宴请客户带去一箱酒,当场喝掉其中的3瓶,其余的3瓶让客户带走了。客户带走的酒用不用做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1、按照目前实务届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就是被喝掉的三瓶属于现场消费,就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称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被客人拿走的三瓶呢?还是这种观点下,此君认为被拿走的三瓶不是属于现场消费的,因此不属于签署不得抵扣的交际应酬消费,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由于被拿走的三瓶送给客人了,因此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假设不是在向客户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这三瓶酒)。这种观点看上去很合乎逻辑,因此大家也很容易接受这种观点,但其实这种想法很难成立。

我们回过头去想想,如果这个公司购买这些酒时都进入行政办公室礼品库管理,取得的专票假设当时都抵扣了。招待部门填写礼品领用单,注明这六瓶酒被领用用于招待了,那么财务部门看到领用单将来肯定要对这六瓶酒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现在问题来了,六瓶酒只喝了三瓶,招待部门工作人员改日还得重新通知一下行政部门礼品库,六瓶酒只喝了3瓶,其余三瓶送给客户了。要想实现上面观点中的视同销售目标,还得再通知财务部门,只喝了三瓶,送了三瓶。财务人员心领神会,只做三瓶的进项税转出。很显然这个在企业财务处理流程上时是做不到的。如果现场只喝掉两瓶半,其余的三瓶半都被客户拿走了怎么办呢?

按照36号文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本案例中,这六瓶酒不论现场喝掉的三瓶,还是送给客户的三瓶,站在提供礼品的一方来说,你根本不知道被拿走的三瓶如何使用,因此都应该按照基本处理方法作为交际应酬方面的消费处理,客户拿走后在半路又开一桌自己喝乐了,还是又拿走转送别人了,还是卖给礼品商店了,不需要我们抄心。压根不需要去看客户是否当场消费了这六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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