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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来源:税智星 作者:张静 发布时间:2017-11-23

摘 要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狠抓政策落实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我国对小微企业一直非常重视,在各方面都给予了相当大力度的支持,同时,在税收法规等方面一直有很多优惠政策,今天我们精心为大家准备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最新政策

减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2017年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一是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底,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二是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三是完善普惠金融体系,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及农户生产经营、创业担保等贷款增量或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实施定向降准,给予再贷款支持。

四是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3年内建成覆盖省、市、县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五是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等应用,帮助小微企业及时便捷获得金融服务。


所得税优惠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规定: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增值税优惠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新规期限延长至2020年),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附加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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