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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激励还要省钱!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税智星 作者:张静 发布时间:2017-11-23

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及其他员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那么股权激励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A公司为上市公司,公司近年来财务状况良好,公司主营业务涵盖范围广泛,是一家专业从事环保能源领域的智能化、全方位技术解决方案服务商。2016年8月1日,公司为了鼓励管理层,保持高效长稳发展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司5位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每位管理人员均获得数量1000股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该公司股市市价为40元每股,约定在2017年2月1日起方可行权,行权价为每股20元,其中3为管理人员在2017年2月1日行权,行权日的股票市价为45元每股,另两位管理人员在2017年3月1日行权,行权日的股票市价为50元每股。A企业在2017年由于股票市价为60元每股。A企业在2017年由于股权激励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税智星解读根据《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A公司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A公司2017年2月1日,应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45-20)*1000*3=75000(元);

2017年3月1日,应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60-20)*1000*2=80000(元)。

税前共可扣除的工资薪金=75000+80000=155000元。


根据《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 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额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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