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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 “纳税筹划”大梳理,绝对少缴冤枉税!(上)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发布时间:2017-11-23

很多财务人员都想知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实际上企业纳税筹划,无处不在,只要我们稍稍用一下心,就会有机可寻,当然,依法、依规纳税有时候也是一种有效的筹划。

思路一:增加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进行筹划

(一)政策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筹划思路

利用成立分公司增加“当年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筹划,如:A生产企业原来是将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年销售收入1亿元,如果A企业将产品以0.98亿元销售给B公司(当然B公司属于集团内公司),B公司再以1亿元对外销售,是不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就增加了0.98亿元了呢?

很显然,通过这种筹划方式,对整个集团来说,是不是可供扣除的限额就增加了呢?

思路二:改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筹划

(一)政策规定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筹划思路

通过改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方式来进行筹划,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工用单位直接支付,能进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增加了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计算的依据。

思路三:改变固定资产大修支出比例进行筹划

(一)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筹划思路

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需要按固定资产分期摊销。

如果我们将大修支出超过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的费用,分两次进行大修,是不是就可以避开50%的条件限制了呢?

如果不同时满足规定的两个条件,企业大修所支出的费用就可以在当年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达到了递延纳税的筹划效果。

思路四: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进行筹划

(一)政策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二)筹划思路

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上,有大量的优惠政策,如果财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式加速折旧,很显然是不能够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所以一定要按能够享受加速折旧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思路五:利用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划分进行筹划

(一)政策规定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

(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2)医药制造: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3)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4)其他行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

2、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发生额的60%

(二)筹划思路

通过以上概念、扣除比例、共同之处的对比,我们发现:

如果我们将赠送给客户的礼品都印上企业商标或LOGO,那么,是不是本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的费用,便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了呢。

因此,我们在开展业务宣传与业务招待时,要准确的把握企业“礼品”的赠送形式与方式,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我们企业的税收缴纳。

思路六:改变企业利息支付形式进行筹划

(一)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筹划思路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广大再生产需要融资,如果通过向企业内部员工融资,而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利息又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超过部分,很显然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在支付利息上,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超过部分,通过奖金的形式支付给员工,作为员工对企业作出特殊贡献的奖励,是不是就合情合理了呢?

思路七:利用延期纳税申报进行筹划

(一)业务案例

某汽车4S店,2016年12月份汽车销售火爆,当月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当月销项税额510万元,当月已认证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180万元,12月份应纳增值税330万元。

但是,该4S店在2016年12月采购了一批车辆,该批在途车辆金额200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340万元,由于汽车厂家12月25日年度关账,致使停止对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车辆的发票只能在2017年1月份取得。

通过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发现:

1、如果2016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厂家能够在当月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16年12月份,认证抵扣后,不仅无需缴纳增值税,还有10万元的进项抵;

2、如果2016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厂家在2017年1月份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16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330万元。

很显然,由于厂家发票开具的时间问题,致使该4S店得提前缴纳增值税330万元,那怎么办呢?有什么筹划方法吗?

(二)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通过以上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该4S店能够找到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理由,并且经税务机关核准,在预缴税款之后(一般预缴2万元至20万元左右),便可取得延期纳税申报的权力。

那么,是不是就可以在2017年1月待取得厂家开来的增值税发票,通过认证抵扣后,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达到不需要缴纳如此大额增值税的目的,实现税收“递延纳税”筹划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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