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智星 > 财税实务 > 正文

固定资产核算隐藏的6大涉税风险,你知道吗?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11-23

在企业财务核算、税收缴纳工作中,很多财务人员往往只关注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却经常忽视账务背后的涉税风险,真可谓“财务无小事,处理都是钱”。

一、固定资产“没有发票”咋办?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二、固定资产“产生利息超标”咋办?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咋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四、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到底咋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底咋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

六、固定资产“试运行收入”咋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规定年限和方法提取折旧税前扣除。

鲁ICP备17047683号 办公 邮箱

Copyright©2017-2020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在线税务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税智星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税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