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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股权捐赠”税会差异处理两步曲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吴周顺 发布时间:2017-11-23

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尤其是财税〔2016〕45号文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后公益性捐赠的税会差异和以往相比大有不同了,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相关政策

(一)向境内公益性社团的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确认捐赠收入,施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在三个连续年度内结转,施行时间从2017年2月24日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现金、非现金方式投资的以投资时的公允价和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投资期间无论被投资方发生盈利或者亏损,税法均不确认投资所得或者损失。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权益性投资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政策理解:

股权捐赠方式下,税会差异的分析必须考虑个两重要的业务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业务(捐赠方式下股权转让的损失)

二是捐赠支出业务(捐赠支出税会差异调整)

既然是股权捐赠,那么税会差异的分析,首先就要分析股权取得方式。股权投资大体上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或权益法)和非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会差异影响较大。

1.初始投资时的差异:

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按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认成本,将差额计入到初始投资成本,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按投资成本金额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2.持有期间的差异

持有期间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等,都要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处置时差异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二)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会差异影响较大。

1.取得时的差异:

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期间的差异

持有期间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等,要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3.处置时差异

将处置时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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