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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不是筐,你想放啥就放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11-22

海关部分财务人员将各类说不清道不明的业务都汇聚在“其他应收款”中,导致这个科目出现了大量资金往来和居高不下的挂账金额,甚至有“其他应收款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说法。在此小编提示大家,乱装“其他应收款”有风险,赶紧对照以下四种情形看看您的“其他应收款”吧!

情形一:个人借款挂账。

部分企业无偿为股东等个人提供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应当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 “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隐藏不合理交易。

某些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不合理的交易、占用企业资金。信息,

引起了往来账户和关联交易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税务机关的注意。在调查该企业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该企业负责人竟与两

情形三:隐匿收入。

“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正常情况下余额应该在借方。部分企业将收入先挂入该科目的贷方,再从借方冲销,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税收的目的。

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匿收入,属于通过少列收入的手段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情形四:隐藏短期投资。

有的企业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会利用多余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部分企业利用各种借款将短期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随后逐一收回冲销,而获取的投资收益则被企业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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