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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乘坐飞机、高铁、客车取得的发票能否抵扣?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11-22

实务 | 发票抵扣

员工出差乘坐飞机、高铁、客车取得的发票能否抵扣?


每天上、下班途中,堵车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可是对于企业老板来说,你“堵”的是“汽车”,他“堵”的却是“烦心”,怎么回事呢?

老板们“烦心”倒不是别的,是营改增后,你所乘坐的汽车,发生的费用,业务处理不好,取得的发票就不能抵扣增值税。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不同的汽车使用方式与增值税的关系吧。

一、公共汽车

业务案例:

公司员工出差,乘坐飞机、高铁、客车、打的取得的发票,能否也和车辆通行费一样,凭普通发票进行抵扣呢?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从上面的政策,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乘坐公共交通取得的客运发票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国家规定这项政策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明确地分清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税务部门也难以准确地界定接受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为了避免虚开或将个人费用拿到企业进行抵扣。

所以,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政策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租赁汽车(配驾驶员)

业务案例:

公司员工出差乘坐的公共汽车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如果公司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同时,租赁公司也配备了驾驶人员,负责出差途中车辆驾驶及相关的通行费及油料费用,那么从租赁公司取得的租车发票能抵扣吗?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首先我们得从该项租车的业务性质来分析。

1、租赁公司提供汽车,同时也配备了驾驶员,而且途中的相关费用也由租赁公司负担;

2、这样一来,公司从租赁公司购进的是一项运输服务,而这项运输服务,却是旅客运输服务。

很显然,从上面的政策,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发票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三、租赁汽车(自行驾驶)

业务案例:

如果公司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员工自驾租赁来的汽车外出办事,取得的租车发票、通行费发票、油票能抵扣吗?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相关规定,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公司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是一项资产,而非“运输服务”,而这项资产又属于“有形动产”,那么从上面的政策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公司租赁的汽车属于“有形动产”,所以取得的有形动产租赁发票,如果公司该项业务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四、公司汽车

业务案例:

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购置小轿车一车辆,也配备了驾驶人员,那么公司购置的公务车辆及车辆所发生的保险、油耗、维修等相关费用,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只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外,均可以抵扣:

通过以上两个政策的分析,公司购置的小轿车,自2013年8月1日起,在购买时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相关费用只要不是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均可以按政策抵扣。

五、员工汽车

业务案例:

公司为了节约购买公务车辆的经营支出,员工在外出办理业务的时候,都是驾驶员工自有车辆,公司根据制度每月支付3000元的车改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报销或抵扣?公司承担的车辆通行费、油料费、修理费能否抵扣?

政策依据: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过以上规定的解释,应该将个人报销取得的“车改费”,归属为交通补贴所得,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虽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合理的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但员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属于销售服务,也无法向企业提供销售服务发票。

因此,员工报销的私家车通行费、油料费、修理费,也只能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销的发票也不能在公司作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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