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智星 > 财税实务 > 正文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最让人抓狂的4个问题!

来源:山东地税 作者:山东地税 发布时间:2017-11-03

问题1

房地产企业分期开发的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定清算项目单位?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进一步明确,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问题2

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因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3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未销售的开发产品的,扣除成本是全部成本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所以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是与收入配比部分的成本。

 

问题4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第二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鲁ICP备17047683号 办公 邮箱

Copyright©2017-2020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在线税务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税智星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税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