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 郝守勇 发布时间:2017-12-15
案 例
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从银行借款2000万元,2017年12月份在支付利息费用的时候,取得了银行开具的“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06万元。
请问:能否抵扣增值税额?
回 复
支付的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
处 理
建议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
(1)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
(2)进项税转出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万元
政 策
(1)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点: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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