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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未扣”支出的财税处理

来源:中税答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11-10

导语

年报和汇算清缴作为财会人员的重头戏,每年都会为此殚精竭虑,但是再事无巨细的会计也无法规避难以掌控的事项,比如应扣未扣费用如何处理。

税务处理环环紧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追补扣除的条件如下:

1、 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 企业进行了必要的会计处理。

3、多缴的税款抵扣以后年度应纳税额或退税。这一点有别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六条规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

4、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追补。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准予追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5、专项申报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或备案。

6、不包括汇算清缴期的支出。以前年度的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不包括上年度且未过汇算清缴期限的应扣未扣成本费用。该部分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根据处理。即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会计处理追溯有别

1、《企业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相协调。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涉及账务调整的,属于会计差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即指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这种处理与税务处理协调一致。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则作为发现差错的本期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有偏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需要追溯到应扣未扣支出实际发生年度,而是采用一刀切,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与税务处理不协调。

例、甲工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至2011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同,应纳税所得额如下:200810.4万元,2011年企业在内审时发现以下问题,2008年企业将一批自制产品成本为12万元,同类不含增值税公允价格为20万元,全部通过政府机关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行了捐赠,该企业当时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5.4

     贷:库存商品 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经审查,其会计处理正确,但2008年汇算清缴时,对外捐赠只调整了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10-6),忽视了对外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2008年对外捐赠支出15.4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当年未作扣除,到2011年未超过5年的追补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后进行扣除,2008年实际亏损为15.4-10.4=5(万元)

2008年多缴税款10.4×25%=2.6(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扣未扣支出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2.6万元,可以在2011年度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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