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何博士说税 作者: 何广涛 发布时间:2017-12-15
1、建筑业企业2017年7月1日后收取预收款时,应在发票系统中选择612编码,向发包方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票面显示「建筑服务预收款」。
2、收到预收款时,无论项目所在地与建筑业企业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均需要根据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3、建筑业企业中的总承包单位取得发包方的预收款,又向分包单位预付款项时,分包单位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612编码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分包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4、总包单位凭分包单位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在预缴税款时可以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收到的预收款-支付的预付款)÷1.11或1.03×2%或3%。
5、无论是总包企业还是分包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均不在当期发生纳税义务,无需进行纳税申报,但其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抵减其他应税行为的应纳税额。
6、总承包企业预收款、预付款以及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
—简易计税—预交(简易)
贷:银行存款
7、若建筑业企业当期其他项目或者业务产生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及主表第28栏,根据应纳税额和已预缴税款孰小的原则,实现预缴税款的综合抵减,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预交
8、施工活动开始后,发包方对承包方工程量计量后,依照合同约定自进度款中扣还预收款时,承包方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可向发包方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发包方会计处理(一般计税):
借:开发成本/工程施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承包方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由于预收款已经预缴增值税,现在转化为进度款,即便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也无需再次预缴增值税。
10、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本质上属于收据,受票方不得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实际上会计上也不应以成本费用反映),纳税义务发生后开具带税率发票后,笔者认为,无需将不征税发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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