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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专栏 | 澳洲国别报告制度

来源:网络 作者:毕马威 发布时间:2017-12-14

KPMG 专栏 | 澳洲国别报告制度
在澳大利亚,OECD的BEPS行动计划13中建议的转让定价文档规定是通过澳大利亚所得税法的细则815-E来落实的。澳洲的国别报告制度采用了BEPS行动计划13建议的三层文档体系,即包括国别报告(CbCR)、主体文档(MF)和本地文档(LF)。其中国别报告以及主体文档均采用了OECD标准。但对于本地文档,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制定了不同于OECD标准的独特规定。本文将会对澳洲国别报告制度的概要,与现行合规义务规定的关系以及对策分别进行介绍。

1      概要

自2016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起,重大跨国企业(SGE)负有国别报告义务。重大跨国企业是指全球收入总额超过10亿澳元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包括在澳洲的子公司)。重大跨国企业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1]内向澳洲国ATO)提交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鉴于中国与澳洲都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MCAA) ,国别报告预计将在中国与澳洲的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但澳洲的纳税人需要在澳洲提交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如果澳洲境内有数家同属于中国母公司的合并报告范围内的企业,通过一定的申报手续可以由一家澳洲企业为代表向澳洲税务机关提交主体文档。此外,如果采取合并纳税,则可以以合并纳税体作为单位提交本地文档。如果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文档,或者文档中包含错误信息将会被处以罚款。自2017年7月1日起,对重大跨国企业的处罚力度将加大,每个文档的罚款最高可达525,000澳元。

2      国别报告及主体文档

对于国别报告,中国和澳洲均采用OECD标准。对于主体文档,虽然中国的规定和OECD规定不尽相同,但是涵盖了OECD标准中要求披露的内容。因此澳洲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团最终母公司准备的英文版国别报告和主体文档。如果集团最终母公司与澳洲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年度不同,针对国别报告和主体文档,可以申请和集团最终母公司母公司采用相同的会计年度(替代会计年度)。此外,如果集团最终母公司所在国还未推行国别报告制度,或者依照集团最终母公司所在国的政策没有义务准备国别报告及主体文档,且集团没有准备国别报告及主体文档的情况下,可以向澳洲机关申请过度期豁免,即在一定期间内免除国别报告及主体文档的提交。

3      本地文档

ATO针对本地文档,制定了独自的规定。并不是像大多数国家一样按照OECD规定对于现行转让定价文档规定进行修订,而是在现行转让定价文档规定之外,作为新的合规义务进行实施。此外,本地文档的内容与OECD基准也不尽相同,主要由下表中的四个部分构成。其中很多内容均与跨境关联交易相关。


本地文档需要用税务机关指定的XML形式准备,用专用软件进行申报。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就Part B或者Part A和Part B申请豁免。

4      与现行合规义务之间的关系

如前所述,作为全球收入总额超过10亿澳元的跨国公司集团成员的重要跨国企业,除了要遵从815-B自我评估、284-E文档(涵盖了OECD本地文档要求中大部分内容)、关联申报(IDS)义务外,还必须满足新实施的国别报告义务。下图汇总了各个转让定价合规义务之间的关系:



如上图所示,对于在澳洲的子公司来说,IDS和本地文档、本地文档和284-E文档间之存在交集,即有重复披露。对于IDS和本地文档之间的重复披露,澳洲税务机关提供了解决方案。即如果纳税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时提交本地文档的Part A,则无需提交IDS的Section A。但另一方面,本地文档和284-E文档之间的重复披露问题无法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本地文档和284-E文档的目的不同。如果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之前准备符合条件的284-E转让定价文档,则可以拥有合理的可抗辩理由(reasonably arguable position),从而在接受转让定价补税调整时可以获取罚金减免。但是仅提交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并不会使企业拥有合理的可抗辩理由。

5      对策

下表汇总了国别报告、主体文档以及本地文档须探讨的事项和留意点。虽然国别报告和主体文档的准备主体是最终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指定的代理公司,但由于在澳子公司是义务主体,所以不仅是本地文档,对于国别报告和主体文档也需要进行应对。


总结

澳洲国别报告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与现行合规义务并行,并且制定了特有的本地文档规定。如上文所述,国别报告义务的应对涉及到多种考量。因此,在澳子公司有必要尽快与母公司沟通,开始筹备工作。此外,自2017年7月1日起,针对重要跨国企业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如果不具备合理的可抗辩理由,转让定价补税调整的最低罚金将从25%增自50%。因此,继续准备现行的284-E转让定价文档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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