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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转让定价国别报告(CbCreporting)15个问题

来源:www.gsi.com.cn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12-14

本解答是TPPERSON根据2015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2015年最终报告中文版》、2016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及其他相关资讯整理而成,现推送分享亲们参考。

1、什么是国别报告(CbC reporting)?

国别报告(英文全称为: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缩写为:CbC Reporting)是税务机关实施高级别转让定价风险评估,或者评价其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风险的一项工具。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按年度向其实际经营所在的税收管辖区申报国别报告,包括其根据集团内部经营活动分布指标计算的全球收入分配和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在各税收管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及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2、国别报告通过何种方式提供给各国税务机关?

国别报告将由最终控股企业提交给其居民国税务机关,并依据政府间交换机制,如《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情报交换协议,通过自动情报交换在国与国之间共享。在特定情况下,次要机制可作为替代方式,如本地提交,即国别报告由子公司提交给其所在国税务机关。

3、国别报告信息将如何使用?

三个文档(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同时获取,将要求纳税人阐述一致的转让定价立场,并为税务机关提供有用的信息,这些信息可用于转让定价风险评估、税务调查资源的有效分配,以及调查目标的确定等。

4、发展中国家是否也可获取国别报告信息?

当满足了保密性、一致性和合理使用的原则后,一个国家可通过国别报告交换协议,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本地提交,获得国别报告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为有效实施国别报告制度,发展中国家可能需要获取支持。按照G20的要求,发展中国家也将参与细化转让定价文档工具包的工作。这部分额外工作将在2016年6月完成。

5、如果一国没有要求提交国别报告将产生什么结果?

当最终控股企业在其居民国没有提交国别报告的义务时,次要机制将被启用,即由某一成员实体实施本地提交。当跨国企业在某一税收管辖区有多个子公司时,跨国企业可指定其中一个子公司作为代表提交国别报告。跨国企业也可指定一个代理控股企业代表最终控股企业提交国别报告。

6、国别报告的信息是否可用于转让定价调整?

不可以。对具体交易和定价基础的详细转让定价分析,应基于完整的功能风险分析及可比性分析,而国别报告中的信息不足以替代上述分析。国别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能单独构成认定转让定价安排是否合理的结论性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不能被税务机关用于基于所得公式分配而实施的转让定价调整。

7、若一国违反了保密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当一国没有适当的保密措施,或有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而未妥善解决时,信息交换国可能暂停信息交换,并导致拒绝交换国别报告。

8、国别报告要求将何时生效?

转让定价文档的有效实施需要各国修订国内立法,以符合BEPS项目规定的转让定价文档内容和提交机制的要求。《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建议首份国别报告应自2016年财务年度开始(注:2017年财务年度开始提交2016年财务年度的国别报告)。然而,也需要注意到,有些税收管辖区因其国内特别的立法程序要求,需要一定时间来完成相应法律法规的修订。

9、哪些跨国企业集团应报送国别报告

《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要求: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在上一财务年度的集团合并收入少于7.5亿欧元或者2015年1月起与7.5亿欧元基本等值的本地货币金额,则本财务年度可免于报送国别报告。例如,某一跨国企业集团的财务年度与公历年度相同,其2015年度的集团合并收入为6.25亿欧元,则该集团可免于向任何国家报送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财务年度的国别报告。这样将有85%至90%的跨国企业集团可免于报送国别报告。尽管如此,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跨国企业集团仍控制着全球大约90%的企业收入。因此上述免除标准体现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与税务机关的效益之间的适度平衡。

10、国别报告的实施是否会被监督?

OECD将会建立监督机制来监控各国承诺兑现的情况,以及文档提交和交换机制的有效性。监督的成果将纳入2020年全面回顾计划,以便届时重新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

11、中国要求跨国企业集团在什么情形下应报送国别报告?

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42号公告第六条同时规定: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12、中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时什么情况下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42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虽不属于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13、中国要求报送的国别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2号公告明确国别报告一共有3张表式,即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114020(11402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114030(11403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该3张表的格式和内容与《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第五章“附录三:转让定价文档——国别报告”提供的“国别报告模板”的格式和内容保持一致。具体表式可参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4、中国首份国别报告将会在哪个纳税年度需要提交给税务机关?

42号公告规定国别报告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组成部分进行报送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是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起报送的,因此达到报送门槛的企业集团的首份国别报告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告完毕。

15、中国是否已经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6年5月12日,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在北京召开之际,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根据该协议,签署国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这是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协调举行的第二次多国集体签署仪式。截至5月12日协议签署国已达3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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