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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听说最近你们都在咨询这些问题,满足你们!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12-05

问:请问现在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问:我公司为国内研发机构,因项目调整年初采购的一台国产设备要转让,请问需要补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一条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综服企业和生产型出口企业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由综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免)税事项。

问:请问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如何计算销售额?销售额是指含税额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销售额应是不含税的销售额。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在申报抵扣前能否退还销售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因此,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问:购买方没有识别号,请问我公司能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若购买方没有识别号,您公司不能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想要汇总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请问需要分别准备资料提出申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因此,您公司若申请汇总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汇总资料申请,不需分别申请。

问: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若销售方凭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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