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1-31
生效日期: 2019-01-3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9年1月31日中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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