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1-26
生效日期: 202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 条款修订,第二项修订,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财关税〔2020〕28号)对本文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
2、失效/废止,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本文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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