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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 税总函〔2019〕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

    税总函〔2019〕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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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按照税收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更大力度推进征管一体化,更高水平推进办税便利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
    责任编辑:liuchun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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