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1-27
生效日期: 2019-11-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按照税收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更大力度推进征管一体化,更高水平推进办税便利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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